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实 施 方 案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全省农村整体存在危险的困难家庭(即d类危房)住房问题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县“十二五”期间农村d类危房数据,结全我县实际,**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目标
**年
,省委、省政府确定我县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700户(其中2014年400户,2014年300户,2014年节能示范户200户),工程建设于2014年10底完成建设任务。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期分批推进。根据困难群众的经济状况,按照先无房、危房户,后其他困难住户的要求,科学制定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以下简称“解困”)规划。
因地制宜,分类分户解决。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按照旧房维修,危房改建、无房新建等不同类型逐户解决。
先易后难,满足安全居住。根据经济安全实用、节地节能节村的要求,要先易后难,坚持低标准起步,广范围覆盖,以满足安全适用的居住要求。
节约用地,坚持一户一宅。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新的住房后,应收回原宅基地,以防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方法程序
(一)解困对象
1、解困对象标准。解困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下列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房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
(1) ……此处隐藏8456个字……由救助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确无能力的由当地镇(街道)落实村(居)委会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工程质量标准逐户验收,对质量不达标的要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当年年终将收集整理好的资料交市住建局备案。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五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补助资金按规定渠道下拨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算到户。救助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相关资料收集齐全后支付救助资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管理审批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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