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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

时间:2023-12-12 23:02:07
劳教制度(全文共10480字)

劳教所死法千百种,制度为何不死政发学院09公管090107003付媛

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特定的政治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至今已走过了近五十年的风雨历程。本文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与弊端进行阐述,结合现状事实浅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必要性。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监督,法治,人权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自萌芽、发展到成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解放初期至1956年

这一阶段是新中国初始建立的时期,政府着重改造社会“渣滓”和旧社会妇女,被收容的对象大都是旧社会遗留下的散兵游勇、乞丐、灾难民以及小偷、妓女和贩毒或吸毒者及惯偷和诈骗者。 为妓女治愈性病、帮助妓女转业、保证妓女不转为暗娼,成为当时转化妓女工作的主要指导方针政策。以1951年11月到1958年的上海为例,7513名妓女和街头暗娼先后接受了教育改造,她们全部转变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旧上海的娼妓制度被铲除。

第二阶段:1956年至1957年

1956年,党中央清查出暗藏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反革命分子10800多名,对其中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留用的人员处理成了难题——放到社会上会增加失业人口;继续留用又有风险。为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于是将他们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改造教育,由国家发给一定工资。此阶段的劳动教养对象是根据政治需要,确定什么样的人应该被劳教。

1956年,党中央专门就劳动教养发出指示,要求各省市立 ……此处隐藏10220个字……离戒毒所合并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劳教所(戒毒所),以便提高工作效率和戒毒效果;把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措施都纳入改造后的“劳教”场所,针对不同对象设计不同的管理制度,缩短期限,加大社会化处遇,与社区矫正挂钩。

目前在下一步有关建立劳教制度的替代性制度、赋予这一制度正当的法律依据的讨论中,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阻止政府以“法律”的名义,剥夺公民不应该被剥夺的人身自由。不少人反对把现行的劳教情形全盘搬进“法律”,主张要有取舍。要以“人身危险性”为基准,只对那些对社会有现实的明显的危险性的人员,一般来讲是常习性违法者和不良瘾癖者,进行矫治。反对将“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者”、“涉法涉诉上访者”纳为矫治对象,更反对对一般的不够刑事处罚的轻微违法人进行“兜底式”劳教。

现任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的陈冀平曾经长期担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他近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在停止劳教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备,主要违法行为都能依照法律处理,比如对于吸毒的人,可以依照《禁毒法》予以处理。近年来,政法机关驾驭社会治安的能力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运行效果较好,有利于教育一些虽有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刑事处罚规定的人。

陈冀平表示,目前中国劳教人员的数量已经非常少,公安机关对于劳教人员的审批掌握得非常慎重,可以说,基层应该已经做好了劳教改革的准备。而停止劳教制度的关键在于提高基层政法干警、尤其是公安民警的执法手段和维护社会安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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