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质押资产,未经共有人同意,在我行办理抵质押贷款,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我行能否直接查封、处置其抵质押资产?
答: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营业室计划推行公积金组合贷业务,经过前期与同业、公积金中心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沟通,该业务为最终方案为我行采用一般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内约定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和我行个人房贷合同编号,一笔抵押担保对应两笔借款合同,目前同业也是采用这种模式,该抵押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者对我行未来实行债权产生不利影响?
答: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前述抵押方式,主要风险在于抵押顺位。
3、借款人名下有很多资产,但在出现风险前,其私自将名下资产过户给他人,导致我行在采取法律手段时,无法保全该资产,如何有效应对借款人转移资产的行为?
答:(1)事前管控:设立抵押、质押
(2)撤销权的行使: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